張含?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在讀,中央電視臺證券頻道特邀嘉賓,榮獲“財富管理界的奧斯卡”亞太財富論壇金臻獎個人一等獎。
我們都向往星辰大海,如果要去往大海,首先不是造船,而是要知道大海的樣子,才能制定航線,順利抵達目的地。財富傳承也是如此!

財富傳承,首先要明確傳承目標,才能充分運用金融工具去實現這一目標。究竟什么才是財富傳承的目標呢?
有人說,財富傳承的目標,就是沒有損失、家庭和諧地把財富傳承給下一代。
也有人說,財富傳承的目標是將財富科學規劃、合理分配,不至于讓后代胡造亂造,揮霍敗光。
其實,完美的財富傳承就三個字“給、接、管”。一代有財富給得出去,后代在財富來時接得住,往后也能將財富管得好。?
財富傳承是對幾代人財富的全維度的管理。財富傳承不止是給一大筆錢,它的終極目標是讓人生圓滿幸福。
創一代做好自身的投資理財規劃、保險規劃、重疾規劃、養老規劃,為傳承做準備,如此才能有財富可給。
給完以后就是接。完美的財富傳承是在接的全流程中規避風險,盡量無損地、和諧地讓后代順利接過財富。
接過財富不是財富傳承的終點,只是接得住的第一步,財富的有序傳承很關鍵的一步在于如何管理財富,使財富能夠“抗周期”、“防風險”,實現保值、增值。
財富傳承“給、接、管”三個字看起來并不復雜,但現實生活中,財富傳承經常是紛爭不斷、難上加難。數據顯示,法院審理的繼承糾紛從2014年激增,至今年已有14萬件。根據數據預測,中國未來20年將有39萬億財富由第一代創始人傳給第二代。科學的財富傳承,勢在必行!
那么,財富傳承主要面臨哪些難題呢?這里列出常見的5點難題:
1.證明手續繁雜,時間金錢成本巨大;
2.不能保證個人意愿;
3.作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紛爭較多;
4.遺產用于債務清償;
5.繼承中的稅和費。
第1難,手續繁復周期長
北京衛視曾報道過一個房產繼承手續繁復的真實案例。李某為了繼承他父親的房產,耗時兩個多月辦理,這期間不斷奔走各單位收集房子最初歸屬人他爺爺奶奶的相關證明,后因為他奶奶再婚,也需要提供后爺爺的一系列證明。
看似簡單把自己的房產給到獨生子女,背后牽涉的人員及證明眾多。若是多個子女,繁復程度可想而知。
繼承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死亡證明、關系證明、財產證明、意愿證明。通俗來說就是要證明“我爸是我爸,我媽是我媽”等一系列證明資料,甚至哪怕老一輩已故,也要拿出證據證明“我爺爺是我爺爺,我奶奶是我奶奶”。光想想就心累!
有人也許會問,有遺囑是不是繼承就萬事大吉?然而遺囑只能解決意愿,并不能簡化流程。該走的流程、該辦理的手續同樣不能少,因為誰都不能保證遺囑是最后一份遺囑。
對于富裕人士,財富量級越大,家庭關系越復雜,就越考驗人性,流程也更加復雜,周期可能達三五年之久。如果在繼承過程中,有任何一位相關繼承人,對遺產分配提出質疑,最后只能走上法庭,對簿公堂。
?解決方案——保險金信托,實現完美的“給接管”
傳統的法律繼承是面對面,所有人的分配數額都一清二楚。而保險和保險金信托是背靠背,可以繞過繼承權公證,無需經歷繁復的公證,每個繼承人只需要知道自己的情況,無需他人配合。
保險可指定明確受益人,突發意外時受益人自己直接領取受益金,無需其他人協商和同意,免去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之苦。
保險金信托是保險的升級,將一次性給付變為分期給付、靈活分配、按需分配、按條件分配。遺產可規劃為子女的教育金、創業金,父母的養老金,子女配偶的生活費用,其他成員的生活費用等,還可以做慈善公益。
保險金信托完美實現了財富的“給接管”。保險有合同保證,如此有錢可以傳給后代;信托受益人個人領取,無需他人配合,錢來了二代也接得住;保險金信托設置的領取條件,讓財富分次給付,而且能做到獎懲有方。
第2難,不能保證個人意愿
實踐案例感受——DIOR女士的煩憂
DIOR女士,連鎖品牌女裝經銷商,40歲,與丈夫離異多年,獨自撫養10歲的女兒。親弟弟自大學畢業后一直跟著她打拼,是她的得力助手。弟弟現在已經成家立業,有了一個兒子。DIOR女士父親已故,母親仍在,主要由她出錢贍養,弟媳婦出力照顧,一家人關系融洽,生活美滿。
DIOR女士在一次體檢中,檢查出肺部有陰影,后深入檢查排除重疾,但是虛驚一場的DIOR女士不得不思考未來。
DIOR女士主要有三大訴求:
1.女兒至25歲研究生畢業的教育金和生活費;
2.母親頤養天年的養老金;
3.企業持續經營。
我們來推演一下DIOR女士的未來。
如果DIOR女士不做任何財富分配規劃,按法律規定財產第一繼承人是她的女兒和母親。看似女兒和母親一人分得一半財產,但是母親年紀已大,能否管理得了繼承的財產還是個未知。對于才10歲的女兒來說,更是如此,猶如“小兒持金過鬧市”,誰見了都想搶一把。
這樣看來,實際上DIOR女士的遺產,一半是給了母親財產的繼承人弟弟,另一半是女兒的監護人前夫。奮斗半輩子,辛苦打拼的錢,最終沒有給到自己想給的人。
如果DIOR女士只做保險規劃,無論她給自己買重疾險、終身壽險還是年金險,受益人為女兒,或者是DIOR女士給女兒買,受益人是她自己,若是萬一女兒成人前發生事故意外身亡,女兒的財產依舊是歸監護人前夫。所以只規劃保險,女兒的結局和DIOR女士什么都不做是一樣的。
如果DIOR女士規劃家族信托,家族信托需要一次性繳納1000萬,規劃資金起點太高,影響企業現金流,若是DIOR女士想擴大店面,必然會有所影響。
?解決方案——保險金信托2.0,保證個人意愿的延續
保險金信托2.0方案設計投保人是信托,被保人是DIOR女士,受益人也是信托。DIOR女士作為信托委托人,簽訂信托協議,后續保費由信托劃扣資產保護與隔離,DIOR女士的遺產會按照信托協議進行分配。具體的分配方式如下:
?給女兒的分配
●十八歲之前領取固定生活費,防止監護風險,保證女兒日常開銷;
●領取每階段學費,也可設激勵條件,激勵女兒學有所成;
●規劃婚姻祝福金、創業金、生育獎勵,在人生重要時刻給予支持;
●規劃買房買車、醫療報銷、緊急備用金,以防女兒緊急時刻急需用錢。
?給母親的分配
●為母親規劃與生命等長的養老金,讓母親養老無憂;
●規劃醫療報銷、緊急備用金,解決母親看病等緊急情況。
?給弟弟的分配
●為弟弟規劃緊急備用金,在弟弟緊急用錢之時提供幫助;
●幫扶弟弟一家也是表達對侄子的額外關懷。
信托初看是理財工具,再看是法律安排,認真體悟后,其實是人性。人性最是復雜多變!世界上有兩樣東西不能直視,一個是太陽,一個是人性。所以,我們需要用信托制度來防止人性道德底線的崩壞。
第3難,作為子女夫妻的共同財產
何謂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可以從《民法典》中獲得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同時,《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條?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比如婚后受贈,女方父母在女兒女婿結婚后,給女兒轉賬了100萬,這100萬就是婚后受贈,屬于子女夫妻共同財產,實則給到女兒的只是50萬。當然,也包括子女婚后給的股權、房產等都屬于子女夫妻共同財產。
說到繼承,比受贈更易受損。如若父母去世,留下的所有財產,女兒按法律規定繼承,而女兒繼承的所有遺產,皆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哪怕是父母頭天去世,女兒女婿第二天離婚,女婿都能分走所有遺產的一半。
子女幸福人人期盼,但是萬一不幸福的代價是祖上家業的一半,你能承受嗎?要避免子女婚姻關系對資產的影響,作為父母必須提前做好規劃,讓財富可以精準給到子女。
?解決方案——保險金信托分次給付,告別“一次性給付”的混同風險
現在我們都應該知道,孩子接得住財富不是人生終點,能管理得好才是。因此指定受益人并不是終點,一次性給付后混同是更大的風險。
實際生活中,夫妻之間的每筆開銷,都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留下“證據”。而保險金信托可分次給付,告別“一次性給付”的混同風險。
投保人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協議,指定信托公司為保單受益人,然后根據信托協議進行分配。子女作為受益人,約定領取的每一筆都是個人財產,對子女的婚姻持續進行獎勵,子女有孩子之后有生育獎勵,等等。
婚姻財富規劃良言“孩子可以感性,父母必須理性”。有了保險金信托,父母可以毫無顧慮地對子女說“我永遠愛你,無論你是自己,還是和誰在一起。放心自由去愛吧!我已經在你身后筑好了財富的銅墻鐵壁。”保險金信托就是為子女美好生活筑起的財富銅墻鐵壁。
第4難,遺產用于債務清償
先拋出一個問題:“留下遺產是好事還是壞事?”
通常大家都會認為,肯定是好事,總比留下債務好。這樣說也沒錯。但是從法律上來講,留下遺產并不是好事。一旦財產被定為遺產,必須先還債務,還要面臨遺產稅的征收。
常言道“父債子還”。父母去世后留下的遺產,按法律規定在繳納了一定稅款,并償還了父母生前的債務后,剩下的財產子女才能合法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最好的結果就是不要給子女留下遺產,而是要留下不是遺產性質的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1988.3.24)
一、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因此,給我們的財富傳承啟示:資產的數量很重要,資產的性質更重要。保險及信托可實現資產變性,把“遺產”變為“非遺產”,使受益人免于承擔被保人/委托人生前債務。財產非遺產,是家人最后的保護傘。
第5難,繼承中的稅和費
我國遺產繼承的公證費用,是按比例階梯來收取:
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
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
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
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
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舉例1000萬遺產,做繼承公證的費用按階梯比例計算20*1.2%+30*1%+450*0.8%+500*0.5%=6.64萬
6.64萬只是繼承公證費用。如果遺產糾紛走上法律訴訟的地步,最后遺產如同被切割了一部分。而且法律訴訟費需要先交,這也考驗被繼承人的現金流。
針對遺產繼承中的稅費問題,可以規劃保險。保險在傳承中沒有個人所得稅、遺產稅,指定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無需繼承權公證,沒有公證費、后續費,因此保險是最低成本的傳承方式。
綜上得出,保險金信托在財富傳承中有五大功用:
·手續簡單,幾乎無時間金錢成本;
·保證個人意愿;
·受益人領取作為子女個人財產;
·被保人的遺產債務隔離;
·省去稅和費。
傳統方式留下的是財產,保險金信托留下的是制度,值得每一個家族規劃配置。